首页 > 百科 > 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 (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

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 (3·27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

2023-02-01 22:45:01 百科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飞杀害。

  2015年考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的芦海清2016年21岁,来自甘肃白银的他,不但与滕飞是同专业的同学,也是同乡。

  2016年3月28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滕飞控制,此后这起被定性为“恶性杀人”的事件并未出公众视野之中。

  直到18天后,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在网上发布了弟弟遇害的信息和细节。

  滕刚和芦海清就读的川师舞蹈学院

  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首次与犯罪嫌疑人滕刚的母亲通了电话。滕母在电话中表示,滕飞有精神疾病,初中和高中曾两次自杀,都被抢救了回来。

  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公安局说,一个月后出结果。”

  “儿子中学期间患精神抑郁疾病,高中时还休过学。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我们没有告诉大学里。”滕母回答。

  芦海清和滕飞是老乡也是室友。

  法医鉴定

  警方已经做出对川师大杀人案嫌犯精神鉴定,鉴定结果为患抑郁症,对3月27日刑事案件负部分刑事责任。据受害者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芦家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要求再次对滕飞进行精神鉴定。

  事件进展

  2016年3月27日23时50分,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杀害,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2016年4月15日,四川师范大学和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称,犯罪嫌疑人滕飞投案自首,已被警方刑拘。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案件宣判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6年3月发生在四川师范大学的一起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件评论

  2016年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因头颈断离伤死亡,嫌疑人是被害人的同乡、同学兼室友滕飞。一对从甘肃白银出发的求学少年,成为一场悲剧的主人公,同样来自甘肃白银的民谣歌手张玮玮在一首歌《两个兄弟》里唱过,“两个兄弟穿着灰色的大衣,坐在星期一的硬座车厢里,这是一辆即将迷途的列车,从下着大雪的石头城里开出来”。于两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而言,迷途的岂止列车,还有人生,以及对大学生心理、精神状态迟到的关照与讨论。

  精神鉴定结果一出,争议再起。于被害人家属而言,“不幸言中”的背后,是此前就对精神鉴定表达过的担忧,担心嫌疑人“被精神病”从而逃脱法律惩罚。现行刑法第18条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患的刑事责任有多种可能,本案中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里,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须要明确的是,精神鉴定结论对最终司法裁量结果并不具决定性影响,《刑法》中的“可以”意味着专业精神鉴定与司法判断之间,留有分步骤、各自基于专业独立裁量的空间。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滕飞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的作案动机,2016年3月26日,他和芦海清发生冲突,两人打了架,随后两人又和好了,3月27日上午,芦海清将前一天打架时破损的衣服扔进了滕飞的垃圾箱。“滕飞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这个行为是一种挑衅,因此动了杀死芦海清的念头。”

  滕飞在法庭上供述,他当时没有胆量杀人,在当天下午3点多时购买了菜刀,晚上又购买了4瓶啤酒壮胆。根据监控录像,当晚11时许,滕飞曾数次经过作案现场进行观察,随后将芦海清叫到自习室杀害。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称,滕飞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说,他杀害芦海清不对,“请求法庭不要对他心慈手软”,这句话他说了三遍。

  滕飞到底是不是自首

  21日下午,陈逢逢告诉北青报记者,当天庭辩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滕飞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滕飞是否具有抑郁症这两个方面,其中滕飞是否自首在控辩双方间引起的分歧很大。

  检方认为,滕飞杀害芦海清后便让同学报警,且抓捕时没有反抗,有自首的情节。但是被害人芦海清家属不同意此说法,“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滕飞作案后对同学说‘快报警,不然就再杀一个人’,这是以一种威胁的方式让同学报警,不具有主观性和自愿性。”

  芦海强给北青报记者展示了亲属向法院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其中芦海清养父称根据《受案登记表》和110接处警两位民警所述《到案经过》显示,民警到现场后,滕飞仍手持菜刀,民警多次勒令其放下手中的菜刀,但滕飞在放下菜刀后,仍与警方僵持了六七分钟。

  因为这些细节,芦家坚持认为滕飞的行为“不是自首”。

  滕飞的抑郁症意味着什么

  滕飞到底是否因抑郁症而仅具有部分行为能力,是一审庭审双方激辩的另一焦点。

  2016年5月,滕飞的精神状况鉴定意见书显示,其患有抑郁症,对杀害芦海清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中,为滕飞做精神鉴定的鉴定人在法庭指定的地方,以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了出庭作证。受害方律师陈逢逢透过视频询问了鉴定人,问滕飞在与芦海清打架和购买菜刀的时候是否有抑郁症,“对方回答说有,因为抑郁症的发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病症表现。”

  陈逢逢询问鉴定人,抑郁症“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人称“属于”,但他表示是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这本书做出的结论。

  四川师范大学(简称“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家属起诉川师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在成都开庭,川师大提出反诉。

  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芦海清的养父、养母在诉讼中请求川师大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70074.65元(人民币,下同)。

  川师大在民事反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芦海清的养父、养母返还川师大垫付的65395.65元费用,并指出之前垫付的费用是基于当时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垫付的,反诉人对此笔费用享有追偿权。

  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告诉记者,弟弟去世整整两年了,在法院他和川师大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川师大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所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法官判决。

  川师大杀人案受害人家属认为,川师大将精神病患者招录为大学生,存在招录上的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及时发现学生间安全隐患、发现后又不及时隔离处理,而且学生将啤酒和菜刀带进学校和学习室未被发现和及时处理,存在严重安全管理过失;在心理教育方面,未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进行及时全面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存在过错。

  “川师大的反诉,在程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非常不合乎情理。”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表示,在成都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方面,芦海清养父母总共才判决分得4万多元,而川师大提出返还65395.65元,也就是说芦海清在川师大上学期间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的滕飞杀害后,芦海清养父母还要向川师大倒支付2万元左右,不符合情理

  4月15日早上,被害人哥哥芦海强在微博上发布了弟弟被害的细节和图片,惨不忍睹的遗体照片伴随着“肢解”“碎尸”等关键词迅速在网上传播,网上又开始流行“感谢室友不杀之恩”,警方和四川师范大学也很快发布了情况通报。

更多关于文章可以经常关注我们
转载请注明:http://www.cqcszx.comhttp://baike.cqcszx.com/bk/399866.html

上一篇:金州惨案 (世界杯国足事件)

下一篇:返回列表

热门文章